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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六条措施 连政办〔2018〕207号

时间:2018-09-14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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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扶持我县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鼓励产业落地,市场开放,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对落地我县的数字经济企业,提出我县落实意见如下:

一、支持重点企业落地

鼓励数字经济重点企业落地我县,或在我县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二、支持引进各类非重点数字经济企业

为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县数字经济发展,对落地我县的非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为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

三、支持市场开放开拓和产品开发应用

(一)开放市场。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数字经济企业开放。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产品开发应用,重点在农业、水务、城管、海洋、交通、物流、消防、医疗、家居、环保等领域开发应用场景工程。各单位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首选本县数字经济企业应用场景解决方案。

(二)开拓市场。我县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通过示范基地创建、召开现场会、展览会等宣传形式,协助企业推介形成商用的应用项目,往全市、全省、全国推广。对外销售应用项目在本地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平台投资补助。支持数字经济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软件创新中心,经市政府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创建补助。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省部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平台使用补助。对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基地,为企业统一购买龙头企业提供的云服务包,及我县企业使用经市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奖励。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奖励。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创新发展

制订标准奖励。对牵头制订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60万元/件、国家标准30万元/件、行业标准15万元/件的补助。

七、附则

(一)重点企业指:上一年度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10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10强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强企业以及入选世界500强的IT企业前10强。

(二)行业龙头企业指: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大数据50强企业和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对于好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用地、税收、建设、设备投入、用电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以上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县同一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市、县政策,且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