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科技机构配置
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在县发改局加挂科技局的基础上,确定一名副局长负责分管科技工作,并配足配齐相应的管理科室和工作人员,确保科技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健全培育工作机制
成立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乡镇、开发区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企业”的培育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三、强化绩效管理考核
加强经济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工作力度。参照市对县的高新技术企业绩效考核指标,继续将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纳入县对开发区的绩效考核指标,分值权重也相应调整到与市对县高新技术企业绩效考核指标的权重一致。
四、实施倍增培育计划
将规模以上企业做为重点培育对象,鼓励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形成“规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巨人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链条。力争到2020年,我县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0家。
五、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率。深入各开发区、重点企业开展有关各类企业资质认定、创新平台认定以及各项优惠奖励补贴申请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补助、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等创新政策。
六、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鼓励企业加强专利申请与运用。对新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各类专利,县财政给予相应的资助奖励;对授权达到一定年限的发明专利,县财政给予相应的年费补助。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奖励,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3∶3∶4比例分摊。
鼓励企业申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 号)有关规定,对新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入库奖励;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出库奖励。上述入库、出库奖励所需奖补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担。
鼓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提档升级。对新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市、县三级出库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奖励部分给予补齐至10万元。
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直接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