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入驻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准入机制,强化对入园企业的管理,促进入园企业的有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把产业园区打造成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智能化产业园区,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产业园位于永泰县葛岭镇东星村,地处台口溪和大樟溪交汇区。总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2.3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园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创建,以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服务机器人为3大主导产业,以智能医疗、家居、安防、金融、制造、教育、新零售为7个辅助产业,通过“一轴一带两心三组团”的结构,合理布局,着力营造自然优美的生态空间、构建活力多元的生产空间、构筑宜居宜游的生活空间,力争建成国内一流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
第三条 成立产业园准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入园企业进行评审把关。评委会由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商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文旅局、招商办、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并开展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准入评审所需经费由服务中心专项列支。
第二章 企业入园条件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园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应按照有关统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供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符合国家、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园区规划,满足产业园区更好更快发展要求,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优先进入;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永泰县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环保节能标准。入园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同行业排放的环保标准。
第八条 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区扶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管辖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与区块链: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等。
2.信息安全:包括信息安全产品及服务,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3.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4.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5.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8.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9.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
10.基于行业解决方案的工业软件和符合开放标准的嵌入式软件开发平台、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
11.其他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其他产业中国家鼓励类的高端制造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围绕重点产业发展的全供应链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化、服务专业化)模式中的补链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一企一议”引进的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注册落地园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投资主体必须是投资方的核心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且注册或备案资金二产项目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技改项目不低于1亿元),一、三产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项目用地要求。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用地申请:
(一)符合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园区总体规划、永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布置项目和建设。
(二)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要求:项目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亩均综合税收达18万元以上。
(三)进入园区的项目,项目业主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同时提供银行资金证明、贷款承诺,并须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章 企业入园模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为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入园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县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负责产业园总体规划和建设;
(二)负责县政府投入产业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建立、完善、实施产业园的服务体系;
(四)负责入园企业审批和用房申请;
(五)负责对产业园的基本建设、项目选择、产业政策落实、外部协调。
第十二条 申请入园程序
(一)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企业入园申请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3. 企业章程;
4. 企业或个人获得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证(登记)证书;
5. 项目研制开发和应用总结;
6. 企业或个人进入园区的运作计划和目标(商业计划书);
7. 新办企业需提交法人和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相关简历、项目产品技术材料和可行性方案等。
(二)入园程序
1. 入园企业(或个人)填写《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企业入园申请表》,并将相关证书复印件提交园区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2. 由评委会负责对入园企业(或个人)进行评估,经审核后,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发出入园通知;
3. 入园企业与服务中心签定入园协议,确定入园时间。
第四章 入园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其它未经批准的设施。如有必要,须经服务中心批准后,严格按产业园规划和服务中心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产业园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由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产业园的环境卫生、园容园貌以及入园企业的物业由服务中心委托的物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入园企业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须向服务中心申请,批准后由物业机构统一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服务中心对该企业的考核和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当年给予入园企业的政策优惠;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驻园资格。考核指标主要为项目建设要求、进度,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节能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鼓励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县下岗职工就业。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核定和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园区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撤销其已批准的项目直至取消驻园资格,违反市场监管、税收征管等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