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永泰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电商企业规模,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一、培育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带动电商产业链发展。对打造永泰县域特色农产品品牌,网上销售永泰农特产品且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了优先让其入驻政府扶持的产业园,享受相应的专业配套服务和租金优惠外,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
二、支持传统企业、电商企业和农村电商服务站等经营主体推广销售农产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带动就业20人以上、实际缴纳税收连续两年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农产品、旅游特色商品的品牌宣传、技术提升、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服务企业、传统商贸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采用电商模式销售永泰县域农产品,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以上企业在网上销售永泰县域农产品(含旅游产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运用跨境电商推广农产品、旅游商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年度网络推广费30%补助,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3万元。
三、鼓励县域外体量大的电商企业入驻我县的地方财政增收奖励。针对年纳税总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或多家电商企业集群(由集群企业向县商务局报备,县商务局向网上公开),在保证纳税基数300万元完成的情况下,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纳税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75%奖励给企业,300万以上的按照80%进行奖励。(参照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榕政综〔2013〕167号第八条)
四、高增长奖励。针对电商企业或者电商企业集群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当年计入我县的销售额且首次超过1000万、5000万、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15万奖励。当年申报网络销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超过1亿元的企业,对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部分经认定,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6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或企业集群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试行)》榕政〔2016〕9号)
五、贷款贴息。本县农产品、旅游产品推广项目,用于本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初加工、标准化、物流等供应链,以及完善永泰旅游产品产业链的贷款(2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第八条)
六、办公场所租金补助。针对入驻指定电商产业园区(集中办公区域)的电商企业享受两年房租免租政策,第三年起房租给予30%的优惠。
七、打造永泰县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对于从事永泰特色产品推广,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与永泰县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给予平台服务费补助1.5万元。(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二条)
以上获得三、四、六项奖励的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县级收入部分。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若与县政府之前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