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实施意见的部署,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鼓励台商来樟投资创业,推广台湾农业“五新”成果,推动两岸农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涉台有关政策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办公室关于印发<设立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9〕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目标定位。以长庆镇、嵩口镇、同安镇为核心区,辐射带动全县,将闽台融合产业园打造成为两岸农业融合发展新路的重要平台,两岸李梅等特色果蔬产业合作的示范园,两岸文化旅游的重要交流基地。
第二条 重点任务。借鉴台湾精致果蔬产业发展经验,深化闽台果蔬产业产业合作,加强农业“五新”引进,突出果蔬产业,协同推进特色农产品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建设闽台良种引进繁育中心和示范推广基地,推动果蔬等优势农产品加工研发,完善文旅产业链配套,打造以李梅产业为主线的两岸技术文化交流合作和成果展示平台。
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土地使用政策
1.闽台产业园的用地计划和规模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统筹安排和落实。
2.凡在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先施工后,并在1个月内完成设施用地备案。因建设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的,在符合现有政策的条件下,林业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涉农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
4.对从事高效设施农业、新品种引进示范项目的台企台胞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的土地承包金按同期同类土地承包金的标准由县级配套补助资金贴补50%,但经营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抛荒撂荒,否则,不享受以上用地优惠。
5.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在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续签或者流转给其他台企台农。台企、台胞通过流转方式承包集体林地,流转合同到期的,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条 用电优惠政策
6.“十四五”期间,凡在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同时由县级产业园配套专项资金再给予农业生产用电价格10%的补贴。
第五条 农机补贴政策
7.在樟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樟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8.在樟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第六条 税费优惠和奖励政策
9.园区内的台企台胞涉农投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投产后的前5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还,第6年至第10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还。
10.园内投资举办台湾良种试验推广项目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1.在樟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12.台资企业在我县的研发中心采购的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第七条 资金扶持政策
13.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把闽台产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总体规划,设立县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设完善农民技术培训及市场服务平台,扩大闽台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推进闽台电商合作。
14.园区内按照省定建设标准投资温控大棚15亩或连栋温室大棚50亩以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业项目,按照省定补助标准的25%叠加补贴。
15.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闽台产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建设、招商引资、科技培训、电价补贴、土地流转补贴、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园区规划编制、项目第三方验收与审计服务费用等。
第八条 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16.对园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台资台胞项目所需资金,由县产业园协调金融机构予以贷款,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贴息。
17.对新建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在正式运营后的前3年县台创园根据企业贷款金额,给予50%的贴息补助;
18.优先安排台创园内台资企业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策性保费补贴。允许台商投资的农业设施温室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台商办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务工农民小额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人身类保险业务,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
第九条 其它政策
19.台企业台胞同等享受本地惠农惠企政策。在品牌奖励方面对当年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当年新增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获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给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每个分别给予2万元(含市级奖励1万元)、5万元(含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2万元)、7万元(含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20.台企、台胞个体工商户引进境内外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参照我县有关人才政策规定,落地后享受县级人才优惠政策。给予引进的紧缺专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3年以上,给予分期奖励,落地后1年,硕士毕业生奖励3万元,博士毕业生奖励5万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贴100万元;给予新设立的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贴5万元,给予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贴15万元。进入县人才库的专家级人才,除享受政府相关津贴补助外,可为配偶办理人事代理,优先保障住房。
三、完善服务体系
21.符合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
22.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本地惠农惠企政策、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在樟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
23.台商、台农或台企雇佣的台胞员工的子女,需在园区内公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学的, 可按照本县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
24.入园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后,产业园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优质服务,全力协助办理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做好跟踪服务,要尽量简化程序和手续,限时办结。
四、附则
第十条 入园的涉农工业项目,原则上,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方可转让。不足5年转让的,收回所享受的全部优惠所得。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上级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将比照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