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旅游产业品质,促进我县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积极扶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就地就近转产转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下设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旅游办”),加强对全县发展乡村旅游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各乡(镇)成立旅游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旅游办”),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乡村旅游工作。
二、打造精品项目
加大全县旅游资源整合力度,各乡(镇)根据自身传统文化、民俗文化(特别是畲族文化)、渔业文化、茶文化、古村落文化等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休闲旅游,形成“一乡一品”发展格局。全县每年重点扶持3—5个乡村休闲旅游精品项目,储备不少于10个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发展重点旅游景区10公里范围内的乡村旅游经营点以及所在乡(镇)建有美丽乡村、幸福家园、拥有传统村落或特色资源的乡村旅游经营点,以点带面,逐年稳步发展。并结合重点旅游景区合理制定游览观光线路,丰富我县旅游文化内涵及旅游要素。
三、增加财政投入
从2017年起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培训、评优评先奖励和项目补助等。
各乡(镇)要相应投入财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县、乡两级财政投入按不低于5:2的比例配套对发展乡村旅游项目予以连续三年扶持。
(一)加大项目奖补力度
1.对新建和纳入改造提升项目库的乡村旅游经营点,经验收合格,由县旅游办认可的项目投资决算,报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乡村旅游项目,经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认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特色民宿(客栈)。对乡村旅游经营点新建的拥有10个以上床位的特色民宿(客栈),按照每个床位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旅游商品、伴手礼开发。鼓励乡村旅游经营点及社会力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伴手礼,被评为罗源“十佳伴手礼”的,给予1万元奖励。
4.特色旅游景观。对乡村旅游经营点内新建的面积达10亩以上的特色景观(如种植油菜花、荷花等具有观赏性的花卉景观)进行补助,每亩补助500-1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5.旅游节庆及农事节庆活动。鼓励乡镇、村结合各自特色民俗文化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及农事节庆活动(如草莓采摘节、葡萄采摘节、甘薯节等),每个节庆活动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2-5万元的资金补助。
6.体验拓展项目。对乡村旅游经营点新建的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体验拓展项目(比如高空溜索、跑跑卡丁车、梅花桩等)进行补助,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万元。
7.停车场、码头。对乡村旅游经营点新建停车场(必须是村集体或乡村旅游企业自主产权且停车场符合相关标准)的村集体或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补助,建有车位15个(含)以上的,每个小车车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每个大巴车位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建有用于接驳游客的专用码头(泊位15个(含)以上)的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补助,每个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
8.统筹县直相关部门加大对开发乡村旅游的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挂牌、挂星。
对评上市级及以上水乡渔村、休闲农业示范点、自驾车露营地的乡村旅游经营点,按上级奖励金额20%予以配套奖励;
对评上县级一星级、二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照省级星级评定标准评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评上省三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9.鼓励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基点村发展红色旅游,利用相关项目、资金,形成政策合力,支持红色旅游发展,积极向上级争取红色旅游扶持政策和扶持资金。
10.客源招徕。
(1)对组织以罗源重点旅游景区为目的地(每团次须至少游览一个县旅游局指定的乡村旅游经营点),在罗源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外地来罗旅游团队的组团旅行社,接待的旅游团队以上一年累计接待量为基数(不少于5000人次),完成基数部分(含基数)给予每人次5元的奖励,超过基数部分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
(2)对旅游景区的奖励。鼓励“景区+农家乐”合作模式,向乡村旅游经营点输送游客达5万(含)人次及10万(含)以上人次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及20万元;景区专门为农家乐在景区醒目位置开辟宣传专栏、宣传服务点、印制农家乐旅游信息宣传单等的,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以上所有奖补项目,均须经过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认定。凡单个项目涉及到多部门的多项奖补措施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二)加强培训与宣传
1.建立农家乐从业人员专、兼职队伍,县旅游局负责开展服务礼仪、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乡村旅游服务水平与质量。
2.县农业局配合乡村旅游点开展相关职业培训,并颁发相应证书。
3.对于挂牌、挂星的乡村旅游经营点,优先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及电视台进行宣传;对于参加由县旅游部门牵头开展的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的,优先安排展位,并按其实际参展费用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用于乡村旅游宣传推介。
四、加大政策扶持
(一)保障建设用地
鼓励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屋和土地、荒滩和荒坡等非耕地、关闭的矿山、石板材厂房、已废弃的渔业设施、乡村礼堂祠堂等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对乡村旅游经营点可采取现有土地租赁与出让相结合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二)完善环保措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督查、指导和扶持乡村旅游经营业主做好垃圾、污水、油烟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对乡村旅游经营点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提供信贷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针对乡村休闲旅游的金融产品,对乡村旅游经营户的小额信贷,县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奖励。
(四)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本县各学校、金融机构、企业等在乡村旅游经营点开展夏令营、科普教育、农耕体验等活动。
五、优化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申报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点,将申请和目标计划汇总给乡旅游办,由乡旅游办向县旅游办申报。经县旅游办及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再依法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跟踪督促和指导。
工程竣工,单项工程经主管部门验收后,县旅游办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定机构通过实地查看、不计名投票及网络公投等多种方式予以审定。验收合格,有需要确定门票的建设单位向物价局提出确定门票价格的申请,县物价局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门票价格后予以批复。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项目的日常监管。乡村旅游项目有变更的,须事先征得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同意。
(二)奖补项目申报
以上所有奖补项目的申报,由乡村旅游经营点业主向乡旅游办提出申请,由乡旅游办向县旅游办转报,经县旅游办审核后,报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发放奖补资金。
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补资格。
主管单位要规范使用资金,有效加强管理。
(三)其他业务申报
涉及到各部门具体业务时,以各部门业务办理程序为准。
六、健全考评机制
对各乡(镇)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列入县对乡(镇)绩效考评。由县旅游办会同县效能办制定考评办法,经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七、对于恶性竞争、游客满意度较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乡村旅游经营点,取消该年度奖补资格,并予以摘牌、摘星处罚。
八、本实施办法由县旅游办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并可根据我县乡村旅游发展实际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