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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清县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时间:2021-01-05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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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培育闽清县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和创新生态,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以加快数字福州建设为指引,聚焦龙头、培育骨干、激发活力、创新生态,提升核心基础软件的研发能力、共性支撑软件的供给能力、行业应用软件的渗透能力,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培育我县软件业龙头企业,为建设新闽清进一步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

二、龙头企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或入围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百强的软件企业(集团)。

(2)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

三、发展目标

培育龙头企业。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软件企业(集团)1家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规模提升

1.鼓励整合提升。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混改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迅速提升企业规模。

2.加大金融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辅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二)推动创新发展

1.突破关键核心。支持龙头企业充分整合国家、省、市、县关于扶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着力在关键基础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大型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等领域进行产品研发,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攻关,实现自主可控。

2.强化研发投入和标准引领。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确保年度R&D建设投入强度达6%以上。支持龙头企业走标准化道路,开展企业能力建设与评价,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修订。

(三)推动融合应用

1.深化产业赋能。围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支持软件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软件业龙头企业深入制造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提高软件技术和产品在智能制造实施中的应用比例。

2.创新发展业态。支持龙头企业提升集成服务能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在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政府管理、公共安全和产业融合各领域各场景的深化应用,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创新模式和新型业态。

(四)推动生态培育

1.促进品牌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争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等核心百强荣誉,提升规模效应和企业知名度。

2.构建产学研用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建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实现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搭建行业性创新研发平台,探索组建联合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协同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强化行业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共享。

3.培育自主产业生态。引导龙头企业加快融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态,推动我县国产融合应用软件产业生态逐步形成。

五、扶持政策

(一)领导挂钩服务

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县、乡(镇)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闽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做大规模

对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培育软件品牌

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25万元奖励。对持续上榜百强榜单,且排名较往届提升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15万元奖励。

(四)支持重大项目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加快推进重大软件项目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的龙头企业,县级再予以项目投资总额的15%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市场开拓

对龙头企业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的龙头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予以合同金额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闽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人才保障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县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闽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软件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效能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二)细化工作方案

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划定办理时限,高效长效推进。

(三)强化督促考核

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县、乡镇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县工信局会同县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一)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县工信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县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我县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县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含省市扶持政策中需由县财政承担的资金。对获得我县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县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三)计算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四)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