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陶瓷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对转型升级方向符合本县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规模以上陶瓷企业,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1.转型升级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基础设施勘测等前期费用,经县政府项目评审通过后给予前期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实施转型升级项目购买主要发明专利技术的首家企业,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交易双方应不属于隶属或关联关系),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陶瓷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在我县银行新增加的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一年期)给予一年的贷款贴息补助。
4.对实行转型的陶瓷企业开拓新市场,按经认定的企业实际开拓市场投入给予2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现有陶瓷企业转产转业为附加值高、能耗少、市场前景好的新项目,对已经转型并投产的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第1条和第2条补助)。
6.对陶瓷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在我县组建集团公司的,对其项目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补助,并对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在我县银行新增加的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一年期)给予一年的贷款贴息补助,单个集团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符合条件的陶瓷企业在闽清设立企业总部,享受我县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
8.对全县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县政府予以专项奖励。
以上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县产业转型升级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