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扶持
积极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本县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
二、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四)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县可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
(六)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县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后给予奖励10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县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四、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县里解决的,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措施执行之前已完成相关上市程序的企业申请奖励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5〕300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5〕301号)执行。